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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1〕102号

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7********,汉族,文盲,务工,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傍晚,在路桥区**街道**村**菜市场**区**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应某某因倒垃圾的事情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刘某某将应某某推倒致应某某右膝盖受伤。后经鉴定,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退赔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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