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76********,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台江县**镇**村**组,2019年1月24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补查重报。
台江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2月9日9时,刘某某一房16人在**镇“某某”修缮本家族的某某庙,刘某乙认为刘某某一房的某某庙对自己不好。刘某乙与刘某丙因此发生口角,随即刘某乙持柴刀上前与刘某丙发生扭打,刘某某、刘某丁 等人看见刘某丙与刘某乙发生扭打在一起后,刘某某持锄头、刘某丁持铁铲朝刘某乙击打,刘某某用锄头将刘某乙脸部打伤。经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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