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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825********0213,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泗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 11月17 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叶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叶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下午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因为在叶县法制公园篮球场打篮球产生矛盾,后刘某某与王某某发生厮打,被现场其他人员劝开。王某某和朋友张某某、常某某等人欲离开现场,王某某被刘某某拦住,刘某某在现场喊住其朋友孙某某帮忙,导致矛盾升级,引起孙某某和王某某再次发生打架,导致王某某摔倒在地。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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