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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无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1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因王某某遛狗时狗在车位内,使其车辆不能及时停至车位,遂与王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头部打伤,王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四平市铁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头面部的损伤致左额骨骨折、左颞叶脑挫裂伤、未出现神经系统体征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面部的损伤致左侧眶内壁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2月28日经四平市专业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费共计10万元人民币,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被害人王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被害人王某某并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的任何民事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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