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组**号,于2019年12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许,在新体育场工地宿舍,工人刘某某和侯某某因为声音吵闹问题在宿舍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架,侯某某鼻子处被刘某某用线轴打伤,后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侯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侯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院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且与被害人是工友关系。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一次性进行了赔付,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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