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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2261962********,汉族,文盲,宁夏彭阳县**煤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彭阳县**居委会**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苟克强,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10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28日、自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1日)。

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3月18日早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与其妻子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对马某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马某某脸部、颈部不同程度软组织损伤,三根肋骨骨折。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又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殴打,导致马某某脸部、颈部及身体部位明显伤痕。据马某某陈述刘某某用刀将其脖子处划伤,持刀威胁、逼迫其喝下四杯农药。3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马某某给刘某甲打电话称其和刘某某在家中喝药中毒,后刘某甲等人将刘某某和马某某送至固原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害人马某某先后又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隆德县人民医院、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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