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水市秦州区**路**园**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早晨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6路公交车从天水市麦积区返往秦州区,途经天水市麦积区财富阳光酒店附近时,秦某某驾驶的甘ET****出租车突然超车,引起刘某某的不满,后刘某某多次欲超车,但出租车不让道,行至麦积区天泽宾馆门口时,刘某某用公交车将出租车逼停,下车后刘某某将秦某某的头部、面部一顿乱打,致秦某某受伤。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左侧鼻骨骨折属轻微伤;秦某某左侧上颌骨前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秦某某医疗费40000元,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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