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任某甲因租房问题发生矛盾后,双方相互抓挠对方头发及面部,导致互有损伤。2019年9月10日7时许,任某甲在其姐姐任某乙家中感觉身体不适,后被送往天津海滨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任某甲系脑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昏迷,并于当日住院进行抢救。2019年9月12日10时53分,任某甲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某甲系左椎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下血肿死亡;高血压、情绪激动、高度紧张等因素可诱发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给予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2万元整,得到对方谅解,请求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抓挠行为与被害人任某甲的死亡事实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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