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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4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宁波海警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晚,鲁某某(另案处理)在浙椒渔6****号渔船工作时同被害人黄某某因为做饭问题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遂伙同鲁某某、祝某某(另案处理)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黄某某左侧2、3、7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鲁某某、祝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结伙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该案系同事纠纷引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认罪、悔罪,民事赔偿业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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