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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6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萍,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

天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26日晚,刘某某在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幢**室何某某家中,因琐事与何某某发生口角并纠缠,刘某某从桌上拿了一只瓷碗砸向何某某,被何某某女婿沈某某伸出左胳膊拦挡,致沈某某左胳膊受伤,同时在二人纠缠过程中,何某某造成刘某某的右手受伤。经鉴定,沈某某、刘某某均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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