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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定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0日20时许,韩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到定远县**镇**浴场,准备洗澡。韩某某和宋某某到了**浴场后,谢某某出去买水和香烟,韩某某和宋某某进入到**浴场的换衣室。王某某和董某某上前与宋某某、韩某某打招呼,韩某某没有理会王某某、董某某,嘴里骂骂咧咧。韩某某把铁质的衣柜门大力的关上,弄的声响很大,后继续往里走,走的时候一脚把一个盛有脏水的垃圾桶踢倒在沙发边,脏水流到地面,韩某某拿拖把在脏水位置拖来拖去。此时,浴场老板刘某某上前打招呼:“兄弟你喝多了,休息休息哪能让你拖地呢”。韩某某看看刘某某,骂了刘某某,刘某某回骂了韩某某,二人进行厮打。二人相互打了两拳后,刘某某左手搂住韩某某,右手抓住其衣领,使劲一摔,将韩某某摔倒在地。刘某某骑在韩某某身上,掐住韩某某脖子,用拳头往其脸部殴打。后王某某等人劝说,拉开刘某某。刘某某离开换衣室,韩某某在换衣室中陈述脚疼站不起来。后公安机关民警到现场处置,韩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2月1日,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面部及眼部损失属轻微伤,右侧内外踝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刘某某对鉴定不服,提出重新鉴定。2019年3月13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韩某某右胫腓骨下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远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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