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来安县**镇**苑**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来安县**宾馆**房间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刘某某站立在床上用脚踢了徐某某肋部一脚,造成徐某某肋部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安徽省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20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赔偿徐某某损失,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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