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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Z95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街。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孟飞,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于2020年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4日5时许,在濉溪县**镇**街**站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其家人因琐事与被害人苗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某某用磨刀棒将苗某某唇部捣伤,后经鉴定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8日刘某某就民事赔偿与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苗某某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20年9月12日,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双方系因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双方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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