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5610,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之妻吴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之妻聂某某因相邻权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亦发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林某某头部受伤。经铜陵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陵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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