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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义龙新区****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小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2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 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安龙县**街道**村**组家中因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一事与婆婆周某某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并互骂,后刘某甲动手推攘被害人周某某,并抓扭周某某双手,将周某某右手无名指扭伤,还击打周某某脖子、肩膀部位,将周某某打坐在地。经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右手环指损伤达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甲赔偿周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周某某对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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