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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4********,汉族,中专文化,宣化**运输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张家口市宣化区**公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前妻赵某某在宣化庙底路25号院北侧“爱车之家”洗车店洗车时,与路过的被害人郭某某因为婚姻恋爱矛盾发生言语冲突,刘某某开车离开时,郭某某挡在刘某某汽车车头前不让刘某某走,刘某某驾车顶着郭某某向北行驶,后郭某某被刘某某驾车碾压身体,刘某某下车后用脚踢郭某头部,经法医鉴定,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且该案系由婚恋矛盾引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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