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76********,*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2年11月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相邻地界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过程中致李某某受伤,经富平县医院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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