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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其弟弟刘某甲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甲左侧胸部第4、5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面部、背部、左腰部、左上臂、右手背多处皮肤挫伤,面积大于15cm2,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且系自首,与被害人系兄弟关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铁锨一把依法移送平度市公安局,由平度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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