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住济南市高新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平阴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5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华山登山口南侧济南园林集团的工地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用拳头相互殴打对方,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拳头击打到被害人李某某的面部,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事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申请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以上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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