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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日凌晨2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路“**”美发店门前,肖某某与刘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在互殴过程中,肖某某咬伤刘某某左拇指,刘某某殴打肖某某的嘴部,致肖某某当场一颗牙齿脱落。当天上午11时许,肖某某在就餐时又脱落一颗牙齿。经鉴定,肖某某右下2、3创伤性牙齿脱落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左拇指咬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已赔偿肖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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