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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妻子开车载刘某甲回家,途径山东省胶州市**办事处***村北边中心大街的十字路口处,因车速快差点撞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乙遂用脚踹了刘某甲的轿车一下,刘某甲因而下车与刘某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某甲将刘某乙打伤。经胶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甲取得了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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