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社区居委会**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经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08时许,受害人何某甲带其侄女何某乙到桥西巴陵宠物店因该店员工何某乙前一天晚上与同事吕某某发生纠纷导致受伤一事找老板讨要说法,受害人何某甲与店老板刘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一气之下将何某甲推倒在地,导致何某甲腰椎骨折,经法医鉴定何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受害人何某甲达成和解,并赔偿医药费及其他费用28.5万元,受害人何某甲已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刑事和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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