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4********,汉族,大专文化,**中介,住本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况,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天宁区香缇半岛南侧篮球场,因琐事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纠纷,后采用拳击等手段殴打被害人余某某脸部,导致余某某右侧颧弓骨折、双侧下颌骨骨折等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余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余某某人民币14万元获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