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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乡**村**组。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区**镇**村**路**号楼下空地,因家庭矛盾与被害人耿某某发生纠纷并互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木凳砸伤被害人头部、肩颈等部位。经鉴定,被害人耿某某外伤致全身多处挫擦伤,并致左鼻骨骨折、左眶内壁骨折及右锁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与被害人耿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并获谅解,该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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