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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城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8021965********,汉族,小学文化,建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镇**村**桥**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17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梁某某系多年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霍某某系梁某某的女婿。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霍某某干预其与梁某某的感情生活,遂对其心生怨恨。2015年2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来到北海市海城区**厂宿舍小区霍某某的家中寻找梁某某未果。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小区门口处遇到准备回家的霍某某及其妻子包某某。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从其驾驶的电动车内拿出一把砍柴刀砍伤霍某某的头部,致其头部右颞顶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霍某某头部外伤致右颞顶部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5月1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饭店内被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9月3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立案。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霍某某6000元,并取得了霍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谅解书、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认定的本案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并接受本院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的事实,本案系由民间纠纷而引发,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其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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