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对戈某某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9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在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村,戈某某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撕扯,致使戈某某左手食指部位受伤,经廊坊市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刘某某致伤戈某某受伤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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