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住普安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晚21时10分,杨某某到天天快递索取快递,潘某某(系天天快递贵州省普安县青山镇的代理商)称没有杨某某的快递记录,家住潘某某快递店对面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杨某某系亲戚关系,刘某某闻声后进入快递店质问潘进文,潘某某辱骂刘某某多管闲事,后刘某某对潘某某进行殴打,殴打导致潘某某右眼及嘴部受伤。
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左腰背部的轻微擦伤未达轻微伤;潘某某右眼脸及眶周皮肤的损伤属于轻微伤;潘某某11、12牙受力作用脱落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刑事和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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