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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7********,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系苏州**医院医生住本市姑苏区**院**幢**室(户籍地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南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斌,江苏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本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因离婚一案与其妻子姐姐被害人郝某某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郝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右膝半月板撕裂。经鉴定,郝某某损伤程度属人体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在被郝某某拍打后才推挡郝某某,致郝某某倒地。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主观上具有伤害郝某某的故意。其次,郝某某在被刘某某推挡倒地后还有站起继续追打刘某某的行为,因此,刘某某推挡郝某某致其倒地的行为与郝某某轻伤的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疑。综上,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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