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1〕1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高波,江苏雅凯事务所。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毛某某因情感问题相约在广州路口福人家饭店见面。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苏N6****出租车在车内等待过程中,为防止打架,提前捡了一个水泥块在车上。后被害人毛某某得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车内备有水泥块,被害人毛某某随即也手拿砖块冲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所在的出租车,拉开车门用砖头砸坐在驾驶室内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害人毛某某始终压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身上,后二人在副驾驶相互撕扯约9分钟。后双方撕扯下车门,被害人毛某某继续用水泥块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也用砖头砸被害人毛某某头部三下,致其头部受伤。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逃离现场,被害人毛某某持砖头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出租车前挡风玻璃和驾驶室玻璃砸碎。经鉴定,毛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沭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