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系妯娌关系,2018年9月20日15时许,在大城县北魏镇**魏村刘某某家门口,邱某某与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将邱某某推倒,致邱某某倒地后手腕骨折,经鉴定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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