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住献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8月27日23时许,在献县**镇**家中,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刘某某持仿军刺刀殴打王某某,致王某某右尺骨粉碎性骨折。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9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已达成和解,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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