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0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21时许,在兰考县三义寨乡蔡楼村大队部东100米处,金某乙醉酒后,在金某甲家门口东西路上无故多次拦停过往车辆,辱骂恐吓过往路人。刘某某驾驶五征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金某甲家门口,被金某乙无故拦下,金某乙将五征三轮车挡风玻璃砸烂,引起双方厮打,后刘某某持铁锹将金某乙姐夫齐某某打伤,致齐某某左胸肋骨骨折4根,左右手腕不同程度骨折。经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5万元整,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与对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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