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汉族,1985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xxxxxx,xx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市xx县xx镇xx社区xx户,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路xx号xx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拱墅区御公馆KTV内喝酒与阮某某、刘某乙发生冲突,后被不起诉人在御公馆门口与阮某某、刘某乙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某乙右胸部刺伤,左手手腕划伤,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右侧血气胸及左手腕皮肤裂伤;将阮某某左侧胸口捅伤。
2016年3月15日,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3日,祥符派出所通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至祥符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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