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在深圳无固定工作,住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均居住于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室。2020年10月30日21时许,刘某某与李某某酒后发生口角并打斗,过程中,刘某某持啤酒瓶砸向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3日,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14日,刘某某家属赔偿了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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