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6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龙岗区**街道**社区**工业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龙岗区**街道**社区**工业区**有限公司上班时,因琐事与同事蒋某某发生冲突,随后用拳头将蒋某某的鼻子打伤。经司法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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