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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居住的广水市**乡**村与被害人乐某某(男,57岁)居住的**乡**村以河为界,因河坝经常被冲毁,98年时,刘某某与他人合伙向所在的村、乡里申请修坝,约定“做起以后,水由本组农用田使用,坝内放鱼由本人得利”。2020年5月31日上午,乐某某夫妇在河坝内抽水抗旱,刘某某上前阻止。在扯打过程中,刘某某将乐某某扯倒在地,致使乐某某腰背部受伤。经广水市法医鉴定,乐绍潮腰2-5椎体左侧横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广水市李店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刑事和解相关书证;证人石某某证言;被害人乐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现双方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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