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湖北汉川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21 日21 时许,在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火锅鸡”餐馆门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毛某某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龙某、张某发生口角,后将被害人龙某、张某打伤。经鉴定,龙某、张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已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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