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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0********,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程某某,湖北楚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受安某某邀约到荆州市荆州区**咖啡厅商量双方的经济纠纷问题,期间安某某电话联系其表弟文某某到该咖啡厅。文某某来到该咖啡厅后,打电话给张某甲,文某某在电话中只说是约张某甲到**咖啡厅喝茶吃饭,当时张某甲、张某乙二人一起在外面玩,二人随后便一同去**咖啡厅找到文某某,且在该咖啡厅的大厅内坐下喝茶吃东西,期间文某某并未提及安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后刘某某与其爱人牟某某应约来到该咖啡厅,随后同与安某某一起来到一包房内,三人在包房内商量解决经济纠纷的过程中情绪都比较激动,进而发生推搡,后来文某某闻讯冲入包房内,与刘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文某某手持zippo打火机击打刘某某的头部,导致刘某某头部受伤,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则用茶几上的茶杯砸文某某面部,导致文某某面部受伤,经荆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被害人文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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