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楼乡**村**组**号,现住安仁县**镇**巷,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上午,因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修路占用了被害人刘某乙的田地,双方发生争执,在刘某甲许诺愿意用钱或田地与刘某乙置换后,刘某乙回了家。下午14时许,刘某甲发现刘某乙再次拿着锄头在挖自家门前的出入路后上前制止时与刘某乙发生打斗。在相互掐脖子的过程中,刘某甲用嘴巴将刘某乙的右手大拇指给咬伤,随后,刘某乙被村民刘某丙给劝到了自己家里面喝酒。当日傍晚时分,从刘某丙家里出来后的刘某乙感到不服气又持木棍赶到了刘某甲家,并与坐在家门口的刘某乙再次发生打斗。在刘某乙用脚踢向刘某甲时,刘某甲一把用双手抓住刘某乙踢向自己的那一只脚猛力往上一抬,因用力过猛,刘某甲与刘某乙一起摔倒在了大门边,刘某乙仰面摔倒在上,刘某甲则摔倒在刘某乙身上。两人滚打至大门边后,刘某甲想起上午修园门时有一把铁锤(羊角锤)放在大门边,随即又拿起铁锤朝刘某乙腿上、身上连击数锤。经鉴定刘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乙的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6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刘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是初犯,自首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