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其父亲刘某乙与冯某甲发生纠纷,与其哥哥刘某丙于2019年2月10日凌晨时分到冯某甲家(沅江市**镇**村**组**号)讨要说法,后刘某乙也赶至冯某甲家。在村干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刘某甲等三人与冯某甲、冯某乙争执起来并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刘某甲打了冯某乙左眼一拳。后经司法鉴定,冯某乙左眼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于2019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刘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及其父亲冯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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