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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和住址湘乡市毛田镇**村**组**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看到其位于湘乡市毛田镇**村**组的菜地里被人扔了很多杂草,其认为是邻居谢某某扔的,便一边把杂草扔到谢某某家菜地里,一边骂谢某某。正在菜地里劳作的谢某某听到后即进行回骂,随后两人边走边骂来到刘某某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刘某某持木质凳子将谢某某的额头砸伤。经湘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谢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的损失108000元,取得了谢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因犯,刘某某具有坦白、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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