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6********,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仁刚,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退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溆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28日14时许,因土地纠纷,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冲突,刘某甲朝刘某乙的头上打了一拳。经鉴定,刘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溆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难以得出刘某乙左枕部硬膜下血肿系刘某甲外力打击所致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