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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衡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11971********,汉族,高中文化,衡阳市**办事处综治办副主任,家住衡阳市雁峰区**小区**栋2104户,户籍所在地衡阳市雁峰区**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30日该案补查重报。

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进行拆迁宣传工作时,因对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摄像离其距离较近不满,遂挥手殴打李某某面部,致其耳膜穿孔,经鉴定伤势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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