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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2196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潍坊市奎文区**街道**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50分许,在潍坊市奎文区潍坊市**西门口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琐事将在此卖水果的被害人孟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孟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孟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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