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牙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住牙克石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牙克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牙克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为夫妻关系,2020年2月16日22时许,刘某某与张某某在牙克石市**小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掐张某某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面部,致张某某左眼部、面部、颈部等处受伤。2020年2月19日经牙克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牙)公(司)鉴(临床)字【2020】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刘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