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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职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恩利,甘肃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20日,靖远县五合镇某某村民张某某与其公公刘某某在大门外因琐事发生争吵,刘某某听到吵声后到达现场劝架,张某某又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用脚在张某某的身体及腿部踢了几下,持木棒朝张某某的右腰部、右小腿及背部打了数下,至张某某受伤住院。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双下肢软组织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右上肢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本院认为,2012年8月21日靖远县公安局受理该案,于2013年2月19日将刘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但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9年4月12日,又将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8条规定,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已过诉讼时效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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