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7********,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湖南省祁阳县人,家住祁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本案案情复杂,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唐某某来到祁阳县新兴路其嫂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家里,为婆婆陈某某在祁阳县白竹新村一宗安置地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唐某某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娘家人死光了、养了蠢子崽”之类的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气愤之下用手打了被害人唐某某一耳光,被害人唐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双方发生拉扯,在拉扯时双方倒在地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倒地时的身体压在被害人唐某某身上,致双方受伤。2019年10月27日,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构成轻微伤;2019年11月22日,经永州浯溪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身上多处肋骨骨裂,伤情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10万元,唐某某出具谅解书,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