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4********,汉族,中专毕业,个体经营饭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现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孙某某与鲁某某协议离婚。2019年1月28日夜,被害人孙某某驾车从淅川赶到西峡县**镇**火锅店,孙某某将一楼电动大门掰开,上至三楼鲁某某卧室门口,得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鲁某某卧室,将鲁某某卧室门踹开,进屋后与刘某某发生厮打,后被闻讯赶来的张某某等人拉开。孙某某与刘某某在厮打的过程中,造成孙某某右眼部受伤,刘某某左眼内侧眼角及左侧面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右眼钝挫伤致眶壁骨折属轻伤二级。双方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