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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8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号**房。因打架,于2020年8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行政拘留九日,于2020年9月5日执行完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陈某某、熊某某、彭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工商银行对面因口角引发打架,刘某某使用购买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彭某某背部杀伤。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因外伤致胸背部疤痕累计长约15.3CM及T7右侧横突骨折,被鉴定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3日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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