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均为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乡*8村村民,且系邻居。2019年8月21日9时许,因许某某在其家门口外拌混凝土时将门口的路堵住,刘某某开车欲从混凝土堆经过,许某某阻止,继而两人发生争执并持砖头互相击打。经鉴定,许某某右腓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擦皮伤构成轻微伤;刘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许某某、刘某某相互谅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取得许某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因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鉴于基层矛盾化解,利于社会稳定等因素,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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